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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商店的设立及销售对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5   浏览量:717  
  


  免税商店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具体包括:口岸免税商店、运输工具免税商店、市内免税商店、外交人员免税商店和供船免税商店等。

  上述所称“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具备开展免税品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免税品”是指经营单位按照海关总署核准的经营品种,免税运进专供免税商店向规定的对象销售的进口商品,包括试用品及进口赠品。“免税品销售场所”是指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品的专用场所。“免税品监管仓库”是指免税商店专门用来存放免税品的库房。

  免税商店的设立、终止以及免税品的进口、销售(包括无偿提供)、核销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

  一、免税商店的设立

  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的审批事项。

  (1)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免税品销售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口岸隔离区内;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从事国际运营的运输工具内;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提货点应当设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

  (3)免税品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建立专门的仓库管理制度,编制月度进、出、存情况表,并且配备专职仓库管理员,报海关备案;只允许存放所属免税商店的免税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二、免税品的销售对象

  (1)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已办结出境手续、即将前往境外的人员,以及尚未办理进境手续的人员。免税商店应当凭其搭乘运输工具的凭证或者其进出境的有效证件销售免税品。

  (2)运输工具免税商店销售对象限于搭乘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进出境人员。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品限运输工具在国际(地区)航行期间经营。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的《免税品销售明细单》。

  (3)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即将出境的境外人员,免税商店凭其出境有效证件及机(船、车)票销售免税品,并且应当在口岸隔离区内将免税品交付购买人员本人携带出境。

  (4)外交人员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外国驻华外交代表和领事机构及其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以及其他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机构和人员,免税商店应当凭上述机构和人员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的限量、限值销售免税品。

  (5)供船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出境的国际(地区)航行船舶及船员。供船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供船申请,填写《免税品供船准单》,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国际(地区)船舶的供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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