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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物流中心(B型)进出货物的监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3   浏览量:630  
  


  一、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1)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3)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下列货物予以保税:国内出口货物;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外商暂存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二、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1)物流中心货物跨关区提取,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中心内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3)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取得有效的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4)除另有规定外,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退税。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取得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出口 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5)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收付汇手续。

  (6)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7)物流中心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可以进行货物流转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三、中心内企业间的货物流转

  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 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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