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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的含义、类型及功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3   浏览量:679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我国的保税仓库根据使用对象分为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种。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根据所存货物的特定用途,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下面还衍生出一种专用型保税仓库,即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保税仓库,包括液体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液体保税仓库,是指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他散装液体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的功能单一,就是仓储,而且只能存放进境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的进境货物有下列几种:(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2)转口货物;(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5)外商暂存货物;(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 保税物流园区货物放弃、损坏、损毁、灭失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 保税物流园区货物退还、退运与更换

· 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的流转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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