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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残次品的管理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9   浏览量:775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残次品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加工贸易边角料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内销处理。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参照《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并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海关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2.退运出境。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残次品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3.销毁处置。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残次品,由加工贸易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海关凭相关单证、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和处置证明等资料办理核销手续。

  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处置,加工贸易企业及有关处置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加工贸易企业因处置获得的收入,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比照边角料内销征税的管理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4.关税配额管理。残次品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企业如果能够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企业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特别关税处理。残次品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6.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残次品的海关监管,按照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 加工贸易边角料的管理规定

· 单耗核定前先行办理保税货物通关手续的条件

· 单耗复核的技术救济途径

· 保税货物监管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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