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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耗复核的技术救济途径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8 浏览量:623
海关对企业单耗进行核定的,应将核定结果书面告知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对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海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4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单耗复核”属于技术救济,增加了企业申诉途径和渠道,为企业提供了便利。由于单耗核定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单耗复核由单耗专家参与核定,能够更加客观、全面、准确、快捷地解决争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