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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单耗审核质疑磋商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8   浏览量:689  
  


  鉴于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复杂性、专业性,单耗申报和审核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设定了质疑、磋商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1)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单耗质疑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将质疑理由书面告知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

  (2)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单耗质疑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3)加工贸易企业未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不充分或者提供的资料无法确定单耗的,海关应当对单耗进行核定。

  (4)海关可以单独或者综合使用技术分析、实际测定、成本核算等方法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进行核定。

  技术分析方法,是指海关通过对成品的结构、成分、配方、工艺要求等影响单耗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和计算,核定成品单耗的方法。

  实际测定方法,是指海关运用称量和计算等方法,对加工过程中单耗进行测定,通过综合分析核定成品单耗的方法。

  成本核算方法,是指海关根据会计账册、加工记录、仓库账册等原料消耗的统计资料,进行对比和分析,计算核定成品单耗的方法。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 申报单耗的内容及单耗的变更和撤销

· 单耗备案和申报的含义及备案和申报的时间

· 单耗标准的定义、制定与适用

·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期限及延期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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