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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耗核定前先行办理保税货物通关手续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8 浏览量:6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单耗核定前,符合以下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先行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等海关手续:
(1)加工贸易企业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金额,按企业申报的单耗,海关对需核定单耗的成品所对应的保税料件应缴税款收取,即只对需要核定单耗的哪一项或几项成品对应的保税料件实施担保,不要求对所有保税料件进行担保。
(2)须经海关同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