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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耗的内容及单耗的变更和撤销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8   浏览量:619  
  


  1.申报单耗的内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2)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3)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1)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2)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3)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

  (4)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

  (5)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6)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2.单耗的变更和撤销。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1)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2)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3)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4)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5)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以上前三种情况下,保税成品已经脱离了海关监管,无法再对成品单耗进行核定;第四种情况下,海关和企业已经对成品单耗进行了确认,企业不能再变更和撤销;第五种情况下,是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已出现违规、违法的嫌疑,为保证调查的顺利展开,企业不能再进行变更或撤销。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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