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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串换的原则及监管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7 浏览量:684
根据《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企业符合料件串换条件的,经海关核准,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8〕104号)进一步明确,企业申请内部料件串换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2)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3)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后,由企业自行处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二十五条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