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加工贸易企业使用非保税料件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7   浏览量:6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经营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核销时应当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 深加工结转及其监管要求

· 外发加工及其监管要求

· 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途径

· 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监督管理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6587 second(s) , 6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