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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加工结转及其监管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7   浏览量:676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1)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2)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3)由于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2.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报,办理实际收发货以及报关手续。具体管理规定由海关总署制定。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8〕104号)规定:(1)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时,有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发货申报及报关情形的,在补办有关手续前,海关不再受理新的《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已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表》的使用。(2)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撤销或者修改深加工结转报关单;对已放行的深加工结转报关单,不能修改,只能撤销。

  3.加工贸易企业未按照海关规定进行收发货的,不得再次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4.转出、转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报,办理实际收发货以及报关手续。具体管理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由于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加工贸易企业未按照海关规定进行收发货的,不得再次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 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途径

· 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应具备的条件及办理手续

· 保税加工贸易纳税规定

· 海关复验、径行开验与优先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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