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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加工贸易纳税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6   浏览量:670  
  


  (1)适用保税加工进出口监管制度的加工贸易料件,在进境时暂缓办理缴纳税费手续,海关验凭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放行,货物经海关放行后可以提取;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油、成品油等个别规定商品外,均可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2)适用保税加工进出口监管制度的加工贸易出口应税成品,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如系全部使用进口保税料件加工生产的,不需缴纳出口关税,如系部分使用进口保税料件、部分使用国产料件加工生产的,需按海关核定的比例缴纳出口关税;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属国家规定出口许可管制,在出口时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3)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4)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另有规定的除外。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十一条 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按照国家规定保税进口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进境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进口关税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退还进境时已征收的关税税款。







·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的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

· 加工贸易的概念、方式及监管程序

·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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