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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应具备的条件及办理手续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6 浏览量:660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和《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8〕104号)对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应具备的条件及办理手续作了明确规定。
一、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应具备的条件
(一)不存在不予抵押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
(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
(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
(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
(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
(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
(6)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7)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须向主管海关申请,经其批准。
(三)缴纳相应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二、办理手续
(一)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正式书面申请;(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以下简称“保证金或者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收取。
· 加工贸易担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