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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担保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6 浏览量:706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这里所称担保,是指海关事务担保。所谓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保证金、保证函等担保,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律义务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对加工贸易担保的适用情形、方式、解除条件作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1)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2)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1)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2)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3)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4)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5)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3. 经营企业办理的担保,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九条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 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 海关对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或者物品实施监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