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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制度简介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1   浏览量:646  
  


  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缓办纳税等手续进境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海关监管制度。换言之,保税制度是海关对保税货物实施进境、储存、加工、装配、出境全过程监管的作业制度。

  我国海关目前施行的保税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早在解放以前,中国海关就有过保税制度。然而当时的中国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海关被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所控制,海关的保税制度也是为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向中国大肆进行经济侵略服务的工具。

  新中国建立后,海关回到了人民手里,成为建设新中国的工具。在私商存在的情况下,新中国的海关管理中保留了一些旧的保税制度的某些形式,比如保税货栈制度。但是在建国后相当长时间里,由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和我国对外贸易严格的管制政策,保税监管不要说发展,几乎没有延续,旧的保税制度的形式也就逐渐消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飞速发展的经济,特别是飞速发展的对外贸易,大大地推动了保税业务,推动了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也推动了适应经济发展的完全新颖的保税制度的诞生和发展。

  1981年海关总署颁布的《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是我国海关制定的第一个涉及海关保税监管制度的文件。这个办法首次勾画出“保税仓储”这一保税制度形式,规定了监管保税仓库和保税仓库货物的具体办法。

  1982年10月海关总署公布的《海关对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开始把“保税加工”纳入保税制度的范围。

  1987年诞生的《海关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海关批准保税的权利,扩大了准予保税的货物的范围,把“保税加工”这一保税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并明确规定保税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

  1990年9月海关总署颁布的《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物品的管理办法》开始构筑“区域保税”这一新的保税监管制度。

  2001年修正版《海关法》增补了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的条款,赋予海关核定加工贸易单耗的法定权利,对加工贸易实行保税、先征后退以及保税料件内销作海关核销等作出了法律规定,大大地丰富了保税制度的内容。

  在这期间,保税业务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也很快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

  在形成这一套制度的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海关总署,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和发布了许多文件,进一步规范了保税监管的范围、办法、程序、细则和标准,使全国海关的保税监管走上了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轨道。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所包含的海关保税监管的作业要求,就是构成保税制度的基本内容。

  目前,保税制度已经成为中国海关的一项主要的监管制度。

  在实践中保税进出口监管制度又可具体分为保税加工进出口监管制度和保税物流进出口监管制度。保税加工过程属产业链过程,保税物流过程属供应链过程,海关对两者在管理要求上有较大区别。适用保税加工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称为保税加工货物。保税加工货物一般以在境内加工增值为目的,主要包括进料加工货物、来料加工货物。适用保税物流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称为保税物流货物。保税物流货物主要以在境内储存与流转为目的,主要包括在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储存、流转的保税货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 暂时进出境货物受损时的处理

·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期限及延期的处理

·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确认与担保

· 对沿海运输船舶、渔船等从事进出境货物、物品载运和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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