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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确认与担保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1   浏览量:663  
  


  (1)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确认。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收发货人”)可以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申报环节直接向主管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有关手续。

  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有效的ATA单证册以及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材料。

  (2)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担保。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海关提供担保。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 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的处理

· 误卸或者溢卸进境货物的处理

· 逾期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的处理

·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海关监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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