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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期限及延期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1   浏览量:709  
  


  (1)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2)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延长复运进境、复运出境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并且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以及相关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范围与特点

· 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的处理

· 误卸或者溢卸进境货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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