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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范围与特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11   浏览量:702  
  


  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在流转过程中有以下特点:货物保持原状;货物的商业价值不发生改变;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变更;货物要办理多次的报关手续;货物的暂准进出口都有一定的期限;货物暂准进出口时都存在担保的问题。

  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不同于对一般的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为防止收发货人逃避海关监管将暂时进出境货物长期加以使用,使之成为变相的进出口货物,海关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税收征管依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进出口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上述所称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是指:贸易、工业、农业、工艺展览会,以及交易会、博览会;因慈善目的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为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开展旅游活动或者民间友谊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政府举办的纪念性代表大会。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这里规定的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在本款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

  (12)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13)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 误卸或者溢卸进境货物的处理

· 逾期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的处理

· 海关货物放行的基本形式与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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