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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08   浏览量:636  
  


  1.配合查验的义务。(1)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2)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2.付费义务。(1)海关在监管区内实施查验不收取费用。对集装箱、货柜车或者其他货物加施海关封志的,按照规定收取封志工本费。(2)因查验而产生的进出口货物搬移、开拆或者重封包装等费用,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承担。(3)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规费。

  3.对损坏货物索赔的权利。海关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利要求海关赔偿。这里的赔偿是指行政赔偿。

  根据《海关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海关在依法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以下情形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或者海关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和其他损失 ;在海关查验之前所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海关为化验、取证等目的而提取的货样;其它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九十四条 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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