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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监督管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08   浏览量:739  
  


  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以凭外贸合同、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海关负责对所辖地区进出口免验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海关总署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2)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商品范围,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

  (3)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海关提交上年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上年度进出口情况、质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

  (4)海关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该免验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间,其进出口商品暂停免验。

  免验企业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整改报告,经海关总署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免验。

  (5)直属海关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对该免验企业作出注销免验的决定:不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规定的;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弄虚作假,假冒免验商品进出口的;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

  被注销免验的企业,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进出口商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免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 海关复验、径行开验与优先查验

· 海关查验及其地点和方法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规定

· 海关监管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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