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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应当符合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06 浏览量:754
根据《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除《办法》规定的商品外,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简称免验)。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出口免验制度是我国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鼓励优质商品进出口,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扶优扶强政策,旨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扶持我国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具备国际一流品质的商品走向国际市场,推动中国民族品牌国际化。它是我国目前标准最高、控制最严格的出口商品质量监管制度。
一、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应当符合的条件
(1)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须是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且下列进出口商品除外: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
(2)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海关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百分之百;
(3)申请人申请免验的商品应当有自己的品牌,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同行业中,产品档次、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
(4)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获得权威认证机构认证;
(5)为满足工作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检测能力;
(6)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
二、办理程序
(一)提出免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免验申请:
(1)申请进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经所在地直属海关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初审合格后,方可向海关总署提出正式申请。
(2)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海关总署提交进出口商品免验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免验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标准、用户意见等文件。
(二)受理。海关总署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1个月内做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
(1)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符合《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提交的文件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过期不补的或者补交不齐的,视为撤销申请。
(三)考核、审查与处理。海关总署受理申请后,应当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在3个月内完成考核、审查。
(1)符合《办法》规定的,海关总署批准其商品免验,并向免验申请人颁发《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
(2)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海关总署不予批准其商品免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