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海关复验、径行开验与优先查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06   浏览量:623  
  


  1.复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1)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2)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4)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2.径行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1)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2)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3.优先查验。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规定

·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 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减免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3969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