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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复验、径行开验与优先查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06 浏览量:623
1.复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1)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2)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4)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2.径行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1)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2)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3.优先查验。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