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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验及其地点和方法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06   浏览量:717  
  


  进出口货物查验(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前,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查验应当由2名以上海关查验人员共同实施。查验人员实施查验时,应当着海关制式服装。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

  (1)海关查验的地点。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2)海关查验的方法。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按照操作方式,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

  彻底查验,是指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的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验核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唛头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开箱查验,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箱等箱体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机检查验,是指以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 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减免

· 进口货物滞报金的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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