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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货物接受海关监管的期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03   浏览量:622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进出境货物是海关监管的主要对象,对进出境货物实施监管是海关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进出境货物海关监管的有效实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进出境货物接受海关监管的期间。进出境货物接受海关监管的期间,实质上是海关行使监管权力的期间,在此期间内,海关有权对进出境货物进行查验,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资料,扣留有走私嫌疑的进出境货物,对进出口货物依法征收关税等,进出境货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则有义务接受海关的监管。

  (1)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期间是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进口货物自进入关境时起就成为海关的监管对象,应当依法办理海关手续,在办结海关手续前,一直应当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进口货物的海关手续依法办结后,对其的海关监管则解除。

  进口货物,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由其他国家或地区输入我国的货物。

  (2)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期间是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出境时起成为海关监管对象,置于海关的监管之下,只有办结海关手续运出关境后,海关才解除对它的监管。

  出口货物,是指从我国向其他国家或地区输出的货物。

  (3)海关对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的监管期间是自进境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入关境时起直至运出关境时止,始终应当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

  过境货物,是指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货物;转运货物,是指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货物;通运货物,是指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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