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01   浏览量:618  
  


  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根据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注册登记

  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与运输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海关对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期限。

  (2)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②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③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④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①《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③车辆彩色照片(要求:前方左侧面45°;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主管海关可以通过网络共享获取前款规定材料的,无需另行提交。

  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车辆注册有效期为其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强制报废期。

  (3)运输企业、车辆不再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等相关证件,办理手续。车辆更换(包括更换车辆、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辆牌照号码)、改装车体等,应按《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监管内容与措施

  (1)运输企业在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时,应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必须向目的地海关办理汽车载货登记簿的核销手续。

  (2)运输企业应将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指定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并确保海关封志完好无损,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

  (3)汽车载货登记簿由车辆固定使用。

  (4)实施卫星定位管理的车辆,卫星定位管理系统配套使用的身份证(IC)卡与汽车载货登记簿具有同等效力。

  (5)运输企业应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有关证、簿,不得转借、涂改、故意损毁。

  (6)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和要求行驶,并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运抵目的地海关。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在中途停留并装卸货物。

  (7)遇特殊情况,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应立即通知附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换装,附近海关负责及时将换装情况通知货物出发地和目的地海关。

  (8)海关监管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或损坏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外,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

· 进出境运输工具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报关义务的处置办法

· 对沿海运输船舶、渔船等从事进出境货物、物品载运和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847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