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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车辆的进出境管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01   浏览量:691  
  


  为规范对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根据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车辆的界定

  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以下简称货运企业),是指依照《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从事来往港澳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专业运输企业和生产型企业。

  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是指依照《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包括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和生产型企业的自用车辆。

  二、备案管理

  海关对货运企业、车辆实行联网备案管理。货运企业、车辆的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年审等业务以及相关后续管理工作,由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

  经海关备案的货运企业,海关核发《来往香港/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货运企业备案登记证》)。经海关备案的货运车辆,海关核发《来往香港/澳门车辆进出境签证簿》(以下简称《签证簿》)和用于证明载运进出境货物实际情况的通关证件。

  海关对货运企业、车辆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重点审核企业当年度的守法状况。

  车辆需进行车体、厢体改装的,应当向备案海关申请,经海关同意。改装后的车辆经备案海关重新检验认可后,海关收回原车辆的《签证簿》和通关证件,注销原车辆的备案资料,重新予以核准备案,签发新的《签证簿》和通关证件。

  货运企业出现变更企业名称、通行口岸或者更换车辆等情况的,应当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到备案海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货运企业、车辆在备案有效期内暂停或者停止进出境营运业务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海关收回《签证簿》和通关证件,对有关备案资料作暂停或者注销处理。港/澳籍车辆在办结海关手续并已出境后,海关予以办理暂停或者注销手续。

  三、监管内容与措施

  (1)货运车辆应当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限,将所承运的货物完整地运抵指定的监管场所,并确保承运车辆、海关封志、海关监控设备及装载货物的箱(厢)体完好无损。

  (2)货运车辆进出境时,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从一个设立海关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地点的,企业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办理转关手续。

  (3)海关检查进出境车辆及查验所载货物时,驾驶员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车门,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

  (4)港/澳籍进出境车辆进境后,应当在3个月内复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车辆备案有效期内予以适当延期。

  (5)已进境的港/澳籍车辆,包括集装箱牵引架、集装箱箱体,未经海关同意并办结报关纳税手续,不得在境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6)进出境车辆的备用物料和驾驶员携带的物品,应当限于旅途自用合理数量部分;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7)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人不得拆装运输工具上的海关监控设备,包括海关电子关锁、车载收发信装置等。特殊情况需要拆装的,应当报经备案海关同意;监控设备拆装后,应当报请备案海关验核。

  (8)货运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签证簿》和通关证件,不得转借或者转让他人,不得涂改或者故意损坏。

  (9)集装箱牵引车承运的集装箱应当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标准要求。

  (10)因特殊原因,车辆在境内运输海关监管货物途中需要更换的,货运企业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更换。附近海关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通知货物进境地和指运地海关或者启运地和出境地海关。

  (11)海关监管货物在境内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者灭失的,货运企业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除不可抗力外,货运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税款及其他法律责任。







· 进出境运输工具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报关义务的处置办法

· 对沿海运输船舶、渔船等从事进出境货物、物品载运和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 进出境运输工具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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