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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申报的主体资格、申报形式及应当交验的证件和有关单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03   浏览量:623  
  


  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一、申报的主体资格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2)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

  二、申报的形式

  (1)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2)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在尚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三、应当交验的证件和有关单证

  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主要是向海关交验规定的报关文件,即申报单证。按现行规定,申报单证可以分为主要单证和随附单证两大类。

  主要单证就是指报关单(证)。报关单(证)是由报关员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制的申报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随附单证包括: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提(运)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进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需要注意的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凭海关要求的有关单证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海关对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上述规定的许可证件,海关与证件主管部门未实现联网核查,无法自动比对验核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持有关许可证件办理海关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 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

· 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车辆的进出境管理

·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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