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注册登记的基本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24 浏览量:757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企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对报关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注册登记的基本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报关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2)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3)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4)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5)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等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或者技术性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三)审查。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四)核发证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其它事项
报关企业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
报关企业可以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