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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24   浏览量:751  
  


  按照海关法第九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从而发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关系,海关法第十条作出了一系列的规范进行调整。主要内容为:

  1.以委托人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海关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这就是报关企业作为代理人,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这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表明这种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形式要求报关企业遵守法律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也就是以委托人名义报关的,委托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由其承担的责任,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则应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

  2.以报关企业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为报关企业也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但不是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去办理报关手续,而是用报关企业自己的名义去办理报关手续,这时海关不要求报关企业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在法律上将报关企业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样看待,将两者置于同等的地位,所以海关法明确规定,报关企业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至于报关企业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之间还有什么约定,则是另一层的法律关系。

  3.委托人与受托代理的报关企业之间的法定义务,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作为委托人,报关企业作为代理人,在办理报关手续时,都必须为向海关申报事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也就是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这对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特别是防止走私犯罪行为有重要的意义。海关法所明确的法定义务是,委托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中提出的要求是,专业报关企业在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纳税事宜时,应遵守海关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报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及其他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总之,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法履行合理审查的义务,要对自己所代理的报关纳税事宜的真实性承担应有的责任,更不允许有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 报关的概念、范围与分类

· 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地点的规定

· 支持海关执法,排除非法干预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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