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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报关主体及其资格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24 浏览量:834
海关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对规定了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报关主体及其资格,具体内容如下:
(1)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主体是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即经海关审查具备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基本条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取得报关资格的法定条件。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企业法人。
(2)进出境物品的报关主体是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和其委托的代理人。
即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法律对进出境物品的代理报关人没有特殊要求,只要有进出境物品所有人的委托即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报关人员,是指经报关单位向海关备案,专门负责办理所在单位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差错率,是指报关单位被记录报关差错的总次数,除以同期申报总次数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