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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四十二条:关于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收集、运输以及利用和处置要求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06   浏览量:640  
  

  第四十二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收集、运输以及利用和处置要求的规定。

  一、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本节有关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中,一个很重要的修改是删除了原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贮存的内容,改为要求所有城市生活垃圾都应当及时清运,原则上不允许进行贮存。之所以作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城市生活垃圾本身的特性。城市生活垃圾都是从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且散布于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直接影响居民周围的生活环境,长期堆放不仅造成环境污染,也危害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因此,应当及时地清运。所谓及时清运,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不允许城市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应当运用有关回收、运输和利用网络,及时地将各种类型的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至处置场所,或者进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二、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

  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方式基本为混合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在收集和运输环节造成的环境污染比较突出。应当充分认识到分类收集和运输是提高废物回收率和垃圾资源化水平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将含水量较大的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分离、有毒废物与一般垃圾分离至关重要。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全过程中,垃圾的收集和运输是耗费人力和物力最大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体现城市管理水平的环节,这一环节存在缺陷,垃圾就不能得到及时、彻底的清运,直接影响公共卫生。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从源头实现垃圾分类,减少最终处置和回收利用的成本。这一工作,各城市都应当积极开展,并将垃圾分类收集与分类处置结合起来,根据处置方式进行分类。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当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同时,应当禁止危险废物进人生活垃圾,逐步建立独立系统,专门收集、运输和处置废电池、日光灯管、杀虫剂容器等日常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

  三、城市生活垃圾应当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目前,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处置设施严重不足、处置方式单一、处置技术水平低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是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确实不能回收利用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各城市应当积极发展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开展对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等的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要鼓励生活垃圾焚烧余热利用和填埋气体的回收利用,以及有机垃圾的高温堆肥和厌氧消化制沼气等。在城市生活垃圾回收与综合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在无害化处置方面,应当区分不同的条件,采用卫生填埋、焚烧和堆肥等不同的处置技术,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比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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