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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9 浏览量:967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征得我国政府认可才能在我国享有法律上的人格,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首先要经我国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登记时,由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表人申请,并附送证明其国籍的证件,以及本公司的授权证书或委托书。我国的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对其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准予登记,发给其在中国营业的执照,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始营业。
根据《公司法》第212条的规定,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不太严重的外国公司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改正的形式可以是要求其依法补办有关设立分支机构的手续,也可以要求自行停止设立的分支机构。对于不符合设立分支机构条件或者主观恶性较大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关闭外国公司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对于外国公司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公司登记机关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种处理以后,还可并处罚款,罚款的幅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假冒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逾期未开业、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 清算义务人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