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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9   浏览量:994  
  

  《公司法》第214条主要是针对目前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司的掩护作用从事非法活动的现象。这些不法分子,成立公司的目的根本就不是想进行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其设立公司的真实目的,就是想利用公司的外壳,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法律的制裁,例如黑社会组织成立公司洗钱等。对待这样的公司,决不能姑息养奸,应当在公司管理的层次上给予最为严厉的处罚,即吊销营业执照,从根本上否认了公司的主体资格,使其丧失行为能力。根据《公司法》第214条的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 对逾期未开业、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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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登记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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