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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7   浏览量:1103  
  

  对于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公司法》第183条仅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而对于其他主体包括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提出申请没有作出规定。然而,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因公司的股东之间矛盾深刻导致公司僵局等情形而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时,同样也存在着由于股东之间矛盾深刻或者公司为控制股东所操控而在解散之后公司无法自行清算等情形,这将对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同样需要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此时股东提起公司清算的愿望要远甚债权人。为了更好地解决公司法案件纠纷、满足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将提出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权利主体扩大到了公司股东。

  但是,司法解释毕竟是作为《公司法》的解释而出台,其规定不能违背《公司法》的相关规范,而且必须要与《公司法》的规范衔接适应。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司法解释将“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作为公司股东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公司债权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公司股东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清算组的职权

· 清算组的成立及其组成

· 公司清算的概念及分类

· 公司债券实物券应当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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