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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间公司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及清算组的法律属性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6 浏览量:1255
公司因出现某种法定事由而解散时,并不因解散事由的出现而立刻导致法人资格的消灭。从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到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需要一个过程,这一过程即为公司的解散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公司的法律人格继续存续,但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仅限于清算的目的范围内,除为清算的目的,公司不得经营业务。公司在清算目的范围内视为依然存续,清算中的公司与解散事由出现前的公司在法律人格上是同一民事主体。对此,公司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依法清算完毕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仍应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
公司解散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取代原公司执行机关,行使清算中公司的代表及执行机关的职能,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解散事由出现前公司的机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依法清算完毕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成立清算组的,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则仍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清算组本身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可能由一人构成也可能由多人组成,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多人组成的。当清算组只有一人时,该人即代表清算组、代表公司而为相应的行为。但是,当清算组由多人组成时究竟由谁代表公司,《公司法》并未规定。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在《公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