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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6 浏览量:1102
解散公司诉讼是变更之诉,其判决生效后仅仅是变更了原有的法律关系,而无财产给付的内容,不存在强制执行问题,因此从理论上讲,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无财产保全事项。但是,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是基于股东之间或董事之间的僵局,虽然判决解散后,公司可以自行清算,但因股东之间矛盾尖锐,最终大多会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因此,为了将来公司强制清算的顺利进行和股东利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变更之诉下的财产保全作出了例外规定。另外,从兼顾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利益、防止个别股东滥诉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不必要损失的角度考虑,《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在此情形下进行财产保全应当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前提。对于解散公司诉讼下证据保全的规定,更多也在于将来公司清算的需要,与一般案件证据保全的目的有所差别。
对于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问题,应当主要从公司的主业范围来考察。尤其是在财产保全方面可以允许公司继续保有和使用既有资产,但公司不得实施任何转移及处分行为。当然,在证据保全中采取查封账簿资料等措施的不得被视为“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