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9   浏览量:1988  
  

  (1)股东所持股份的表决权

  股东的表决权是股东对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表达赞成或否决的意思表示而参与决议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为资合公司,由股东投入的划分为等额股份的资本构成。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的多少,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的多少,都是以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额表示的。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不是按参加会议的股东人数来计算,而是以股东所持股份数来计算,除特殊情况外,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权特性的体现。

  (2)无表决权股份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持有自己的股份。由于公司为独立法人,其股东应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否则会导致公司与其股东之间人格难以区分。因此,公司虽可以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但不能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表决权。

  (3)委托出席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依法行使表决权是股东最重要的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障。当股东由于健康原因、交通不便、时间不便等原因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以保证其表决权的行使。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应当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所参加的股东大会的名称,参加表决的事项,并由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签名、盖章。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由代理人在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向公司提交。除书面委托书外,其他委托方式,如口头委托、电话委托等无效。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以股东的名义行使表决权,对所授权的事项以股东名义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

  代理人超出股东的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的,则该行为无效,公司应拒绝其超出授权范围的投票或者将其投票作为废票处理。代理人违背委托的意思投票,但未超出授权范围的,该投票对公司有效,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规定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地位和职权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和建议、质询权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自愿转让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98878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