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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5   浏览量:1367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采取“法定资本制”。所谓法定资本制遵循“确定、维持、不变”三个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应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应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不当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资本不变原则的立法意图与资本维持原则是相同的,即防止资本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财产能力的降低和责任范围的减少。

  法定资本制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债权人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发展。我国《公司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采用法定资本制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而股东抽逃出资正是对资本三原则的违反,具体而言,其主要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不等于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依法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资本不会减少,该股东在公司的出资成为受让出资人在公司的投资。(2)公司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条件,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样就导致两种后果,一是公司收回股东的股权后,重新向其他股东转让,使其他股东增加出资。公司维持原有资本和股权结构。二是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后,销毁股权证明书,依法办理公司减资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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