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公司营业执照及成立日期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4   浏览量:1748  
  

  公司营业执照,既是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据,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又是对外证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应当悬挂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具有公示性。

  《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了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法定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各主要事项所作登记,同时产生法律效力,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及其他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所载明的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公司名称的规定

· 公司登记的原则性规定

· 公司股东的权利

· 公司的义务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9837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