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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六十四条:关于在收费公路上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21   浏览量:621  
  

  第六十四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收费公路上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的规定。本条的两款规定包括以下四层含义:

  一、对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设置审查批准的一般规定。在收费公路上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是收费公路的建设者、经营者(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依法对在收费公路上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以偿还建设公路的贷款、集资款或收回投资并取得回报的必要手段。对收费单位而言,收费站所设位置、数量等都直接关系到车辆通行费的收取效果;就公路的本身属性而言,收费公路仍然是供社会公共使用的基础设施,应尽量发挥其畅通、便捷的功能,收费站设置的位置和数量势必会对公路畅通、便捷的功能的发挥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对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科学、合理地作出安排。为了保证收费站的合理设置。本条第一款对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审批程序,即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这里讲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指收费公路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是最高一级的地方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收费公路设置收费站的审批权,能够在保障公路畅通的前提下,较好地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包括协调解决好跨市、县的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问题,因而是比较妥当的。

  二、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收费公路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这是本条规定的收费站设置审查批准的一般原则。如果收费公路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应当如何确定该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的审查批准机关呢?本条对此作了特别规定。即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当由收费公路所跨越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即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不能就收费站的设置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部作出决定。此时,交通部实际成为该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的审批机关。对交通部依法作出的决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收费公路的收费单位都应当执行。

  三、同一收费公路,如果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是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为了避免不同收费单位各自设置收费站,造成收费站数量过多、过密,影响公路畅通,本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其中,“统一收费”,就是要尽可能地由同一收费公路的不同收费单位联合设置收费站并统一收费,而不要分别设站、分别收费;“按比例分成”,就是车辆通行费统一收取后,有关各方按照事先达成的分配比例分配所收取的通行费。

  四、关于设置收费站的间距标准。为了保证在收费公路上科学、合理设置收费站,本条第二款规定,收费公路上两个收费站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站的间距标准,就是在同一条收费公路上设置的相邻收费站之间的最短距离。根据1994年7月18日由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规定,对“开放式”收费的收费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之间的距离,平原微丘区不得小于40公里,山岭重丘区不得小于20公里;对采用“封闭式”收费的汽车专用路,除两端的入口外,禁止在该公路主线上再设置收费站。规定收费站间距标准,为有关审批机关在收费站设置的审查批准过程中提供了一个尺度,有关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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