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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六十三条:关于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确定程序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21   浏览量:638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确定程序的规定。

  一、本条所说的“收费单位”,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而言,是指组织该公路建设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对于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设立公路经营企业有偿受让收费公路的收费权或者直接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而言,是指从事该段公路收费经营活动的公路经营企业。

  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高低,既关系到公路建设、经营者的利益,也涉及到收费公路使用者的利益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收费标准定得过高,当然会有利于公路投资者尽快还清贷款、集资款(对由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集资款建成的收费公路而言),有利于公路经营者尽快收回投资并取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对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收费公路而言),但这势必会加重使用收费公路的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的负担;反之,如收费标准定得过低,公路投资者的秘益将会受到影响,投资不能及时收回并取得合理回报,不利于鼓励、吸引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公路建设,不利于公路事业的发展。因此,为了加强政府部门对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的合理控制,本条对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的确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三、按照本条的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收费单位在拟订收费标准方案时,应当按照公路长度(包括公路桥梁的长度、公路隧道的长度、公路渡口的长度)、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的额度、投资回收的时间和水平、收费期限的长短、交通量的大小、车辆负担能力和便利通行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合理的收费标准方案。收费标准的方案拟定以后,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注意审查收费单位提出的收费标准方案是否考虑了与收费水平、收费期限等有关的因素,如果认为不合理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将收费标准方案退回收费单位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要求收费单位重新提出收费标准方案;如果认为收费标准合理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收费标准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不但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通行车辆也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交纳车辆通行费。如果在收费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单位必须重新提出收费标准方案,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而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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