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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二十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和加强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方面职责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18   浏览量:729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和加强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方面职责的规定。

  本条有两层含义: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有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和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这里既包括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部依据该项职责管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也包括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

  维护公路建设秩序是指通过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来达到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最终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

  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审定的规划、技术标准和规模建设,并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确保公路在工程建设中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并防止水土流失;确保土地合理利用、土地使用政策得以落实等等。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和加强监督管理时应当依据其职责进行。

  根据交通部1996年7月2日发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和加强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有以下八个方面:

  1.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3.公路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

  4.对建设单位(业主)的资格、能力及项目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对从事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进行审查登记;

  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6.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7.总结、交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经验,定期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8.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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