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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十九条:专用公路改变使用性质,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18 浏览量:840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
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用公路改变使用性质,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的规定。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专用公路由专为或者主要为主管单位提供运输服务改变为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或者有关方面(需经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可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改划为公路的申请。
二、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需逐级上报省级交通厅(委、办、局)审批,根据专用公路在公路网中的地位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三、专用公路改划为省道、县道后,将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改划为乡道后,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