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防沙治沙法释义第二十七条:关于沙化土地治理方案具体内容和条件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20   浏览量:784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范围界限;

  (二)分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

  (三)主要治理措施;

  (四)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用水来源和用水量指标;

  (五)治理后的土地用途和植被管护措施;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沙化土地治理方案具体内容和条件的规定。

  一、营利性治沙的治理方案具体包括将要治理的沙化土地的面积,边界四至范围;每个治理阶段的目标和治理的时间;分别需要采取的主要技术措施;治理用水的需要量和来源;完成治理后计划的土地用途,是建设成为草原用于畜牧业,还是造林植树,或者是用于耕地,或者综合治理利用,农、林、牧用地各自所占的比例,以及范围内所有植被的管护责任和措施等等。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治理申请的审查,确定治理者、治理范围、治理方式和途径等事宜,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保证治理的有效性,控制盲目开发利用,促进治理者加大治理力度,尽可能缩短治理时间,争取早日投入开发利用,在保护环境条件基础上创造新的经济效益。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348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