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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沙治沙法释义第二十六条:关于营利性治沙条件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20   浏览量:854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治沙条件的规定。

  一、具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人在自己经营的土地上进行治沙活动,一般是经常性的,小规模的,零星的,当沙化土地已经严重发展时,仅仅依靠这样的治沙活动就难以见效,这时就需要那些不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来进行连续的,大规模的治理。这条首先规定了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但又从事沙化土地治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这是为了防止在治沙活动中和治理以后发生纠纷,损害双方的利益。

  二、在营利性治沙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以治理沙化土地为名,实际从事沙化土地过度开发利用的现象。开发者投入资金从事这些开发利用项目,就是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资源条件,以取得尽可能多的经济回报,因此有的治理者全然不顾自然条件的限制,肆意破坏,致使土地沙化更加严重,有的大面积地破坏现有植被,随意开垦,随意撂荒,有些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因此,在沙区加强营利性治理的管理已经刻不容缓。总结实际中的成功经验,法律规定了治理申请制度。

  三、营利性治理申请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目的是通过治理申请表明治理者已合法取得沙化土地的治理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治理申请审查以保证合法、公平地取得沙化土地的治理权。二是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制定项目治理方案,解决治理、保护和利用的科学性问题。在对一片沙化土地进行治理前,由有一定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技术推广单位,对将要实施治理的沙化土地进行全面的调查,根据实际自然条件和治理者的治理能力(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做出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对治理的范围、治理需要达到的目标和相应需要的时间、治理需要采取的主要技术手段和措施、治理后土地的保护利用计划以及治理用水计划等做出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在治理方案通过申请审查以后,治理者和防沙治沙主管部门将共同按照这个方案分别实施治理和监督管理。这样的治理、保护和利用都有一个科学性,并符合每个治理者和实际自然条件情况的依据,从事治理和开发利用的科学性则有了根本的保证。三是审查治理者的实际经济能力,即治理者是否具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根据资金能力判断和确定治理者治理沙化土地的面积,杜绝乱占土地、围而不治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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