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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沙治沙法释义第二十五条:关于群众性治沙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20   浏览量:689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群众性治沙的规定。

  一、目前我国沙化土地的利用从权属上看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但是在目前条件下没有利用,也未确定使用者,如大沙漠和戈壁等;二是虽然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但是已经确定了土地使用者,如大草原、大森林等;三是集体所有和使用的土地。在我国一些自然条件比较好的沙化土地地区,大部分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都明确了使用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而生活在沙区的广大人民群众也都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这条规定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治沙活动。他们要从这些土地的使用中获得收益,他们也就有义务对于发生沙化的土地进行治理。这是他们的义务。如果他们本身确实无能力治理,可以委托他人治理,这个“他人”是广义的,不仅是指单个的“自然人”,也包括别的单位或者农村集体等。这些土地大部分已经按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和《草原法》等法律的规定确定了权属,本法规定内容并不涉及权属确定等事宜,而只是从使用者的角度规定了法律义务和权利,无论所有者是谁,只要是现在使用沙化土地的使用者,就应当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这种委托和合作,需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这里,执行义务的主体是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但是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承担服务的职能,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发动、组织、引导和检查监督,不断发展和完善技术推广单位等中介服务组织,来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二、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理沙化土地的,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目前,中央政府提供的退耕还林还草补贴是每年每亩补助200斤粮食,20元现金,一次性补助种苗费50元。为增加履行义务的约束力,针对这一条的规定,本法还在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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