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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第四十七条:禁止我国境外放射性废物进口和经我国境内转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09   浏览量:614  
  

  第四十七条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我国境外放射性废物进口和经我国境内转移的规定。

  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是一种特殊的有毒有害物质,需要长期、严格、科学的管理控制并投入相当的资源,才可能使危害和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即便如此,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潜在风险。境外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我国,必将增加我国人民和环境的额外的负担和风险。所以,我国1995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文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199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通知重申“决不允许把我国作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倾倒、堆放有害废物的场所”。本法根据放射性废物管理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超越国界的保护、保护后代、不给后代留下过度的负担等原则明令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产品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返回国内处理、处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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