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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第四十条: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09 浏览量:841
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释义】本条是对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对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给出了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应满足下述条件:(1)排放不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限值,包括排放总量和浓度限值;(2)有适当的监控设备,排放是受控的,放射性废液采用槽式排放;(3)按照GB18871-2002的有关要求使排放的控制最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