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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三十九条:对放射性废物产生量保持在可实现最小量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09 浏览量:651
第三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释义】本条是对放射性废物产生量保持在可实现最小量的规定。
一、在核设施的运行、退役过程中,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过程中会产生放射性废物。本条明确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的责任。
二、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保持在可实现的最小量是国际上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原则之一,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使放射性活度量和废物体积量两方面都要最小。
三、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的办法,是通过适当的设计措施,合理选择、利用和控制原材料,材料循环使用和复用,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完善的管理措施、合适的运行程序和退役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