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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三十一条:对放射性同位素存放要求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09 浏览量:742
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释义】本条是对放射性同位素存放要求的规定。
由于放射性同位素是特殊的危险物品,因此对其存放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1)不得与易然、易爆、腐蚀物品等一起存放,其目的是防止这些物品可能对放射性同位素造成的不利影响;(2)其贮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3)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有关的程序和制度予以保证。基于保安的理由,本条还规定在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